生物多样性是衡量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集中体现,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载体,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 15)第一阶段会议于10月11-15日在昆明召开,COP15高级别会议通过“昆明宣言”。“昆明宣言”释放了强有力的信号,向世界展现出解决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决心,也体现了中国政府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可以预期随着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金融机构在支持大型项目的融资过程中,将面临着越来越高的生物多样性等环境和社会风险,但与此同时,生物多样性保护也是绿色金融支持的重要领域之一,通过绿色金融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也将给金融机构带来更多业务机遇。
一、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现状
我国自1992年加入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生物多样性”一词逐渐为国人所熟悉,生物多样性保护也已成为各级政府规划和主流化工作内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建设生态文明过程中,实施了超大规模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工程措施与政策法规建设,生物多样性带来的福祉也逐渐被全社会所认可和理解,保护生物多样性已开始成为我国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习近平主席指出:“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步把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区域纳入国家公园体系。中国正式设立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等第一批国家公园,保护面积达23万平方公里,涵盖近30%的陆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同时,本着统筹就地保护与迁地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启动北京、广州等国家植物园体系建设。”我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目的就是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1994年我国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和2010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力争使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努力使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与流失得到基本控制;到2030年,使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到2050年,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物多样性价值被承认、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利用。
据生物多样性国家评估报告,全球爱知目标只有6个目标部分实现,生物多样性丧失基本控制的拐点尚未出现。虽然,我国已完成16项爱知目标,在全球处于较好的水平,但是仍未有效遏制生物多样性下降的趋势,物种濒危程度并未减弱。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挑战
随着我国绿色发展的不断深化和持续推进,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日益加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面临着越来越高的环境与社会风险。
(一)生物多样性风险事件开始有所显现
2017年7月,因开发建设云南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平公司”)被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告上法庭。自然之友的起诉理由是,该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绿孔雀存在灭绝可能,并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同时,环保人士撰写的相关呼吁文章中,将红河戛洒江水电站建设所涉及的上游河谷地带,称为“绿孔雀的最后一块栖息地”。
2020年3月20日,历时两年多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云南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水电开发公司立即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建设项目。同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在判决书中,云南高院认为,该案判决是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在环境司法保护中的重要体现。这就意味着,一项程序合规、先期投入数十亿元的水电开发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环境风险被叫停。该项目的争议“绿孔雀”在编写环评阶段尚未被认定为濒危物种,项目在做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的阶段全面性调查不足,导致未能有效识别“绿孔雀”的敏感性。2018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把包括绿孔雀在内的26种珍稀物种的栖息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绿孔雀”公益诉讼案,体现了大型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因周期长,往往会面临较高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而对于我国近年来的环保政策趋严,项目业主、金融机构可能将在漫长的开发周期中,面对政策转型带来的风险管理挑战。
(二)未来金融机构或将面临越来越高的生物多样性风险
在我国政策转型与监管趋严的环境约束下,未来由于生物多样性问题受影响的行业将并不局限于大型生态类环境项目,由于项目选址触碰不被允许开发的区域而停工或者拆除的案例可能会日渐增多。因此,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角度,在我国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仅仅依靠环评许可来进行生物多样性风险管理可能就稍显不足。如果金融支持的项目,由于涉及濒危物种、自然保护区,在国内日益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执法趋严的情况下,还将面临除环评许可之外的更多不确定风险。
因此,金融机构需要重视并加强对生物多样性风险的管理。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角度,对于支持项目的金融机构来说,管理生物多样性有关的风险,需要在规划层面更早介入、借助专业的力量来识别与把控。前者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后者需要金融机构的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在服务大型项目的融资过程中,对生物多样性等环境和社会风险在贷前、贷中和贷后均需要加强管理和适时监控,甚至需要借助独立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力量。依据《绿色信贷指引》和《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建议,同时借鉴国际的《赤道原则》,尽快建立金融机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工具和体系。未来,随着生物多样性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关于生态红线有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将对金融机构管理生物多样性相关风险带来更大挑战。
三、国际银行业运用绿色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经验
赤道原则日益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关注。赤道原则是金融机构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框架,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其主要目的是为尽职调查和监测提供最低标准,以支持负责任的风险决策,是一套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依托的技术标准是《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标准》及《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生物多样性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最新的赤道原则第四版(EP4)已于2019年11月发布,持续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注。譬如在序言中增加了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在对项目相关的融资中,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研究和决策。原则10中,增加“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将鼓励客户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信息机构(GBIF)以及相关的国家和全球数据存储库共享商业上非敏感的项目特定生物多样性”。
“赤道原则”改变了商业银行以往仅依赖环评建立的融资准入机制,内嵌相关承诺性的条款,帮助银行规避潜在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国际银行业运用赤道原则将生物多样性保护贯穿于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全流程中。贷前,当项目提交融资申请后,作为内部环境和社会审查、尽职调查工作的一部分,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将根据项目潜在环境影响和风险程度对项目分类。分类的过程中会涉及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初步筛查,如果相关因素有所涉及,则可能根据项目规模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去调整分类,并确定是否需要专门聘请生物多样性专家开展尽职调查与项目环境评估。
贷中,EPFI结合项目分类,评估和审查项目可能涉及到的生物多样性因素。对于存在潜在高风险影响的项目还需要由独立第三方专家对项目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进行独立的评估审查。随后要求建立行动计划,签订承诺性条款,以防范和降低可能产生的生物多样性风险。
贷后,要求项目业主实际落实行动计划和承诺性条款,持续改进可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风险管理,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鼓励客户共享商业上非敏感的项目特定生物多样性数据。同时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通过贷后检査工作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持续的风险监测。
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增加对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由于专门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的项目很难论证或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性,目前国际商业银行直接提供融资进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项目支持尚不多见,但部分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规范中不断探索实践。如汇丰银行制定了农产品行业政策、森林行业政策、世界遗产选址以及拉姆萨尔湿地政策等,对违反相关政策的项目拒绝提供金融服务,间接实现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金融支持。还有些商业银行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自身绿色表现。如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捐赠支持、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员工培训等。以渣打银行为例,鉴于非法偷猎野生动物造成一些物种瀕临灭绝,2019年渣打银行将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视为金融犯罪,将其纳入所有员工参与的反洗钱培训中,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工具,将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列为渣打银行金融犯罪调査的工作重点之一。
四、绿色金融助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业务机遇
金融服务生物多样性可以从两方面发力,一是银行自身在提供项目融资的过程中如何引导项目业主及自身防范保护生物多样性带来的风险;二是在关于推动生态环境改善类的项目上,如何通过产品和服务来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及修复。
有研究显示:全球每年仍面临千亿美元的生物多样性资金缺口。为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全球每年所需投资投入规模约为1400-4000亿美元,但目前已经明确的生物多样性融资规模远低于实际需求。巨大的资金需求缺口,意味着潜在的融资需求,也意味着新的业务机遇。因此,与生物多样性息息相关的生态环保领域,未来将成为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的重点领域。
吸收和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银行可以有效管理与防范生物多样性的风险。对我国金融机构而言,针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除了加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也意味着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机遇。如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规划和措施,涉及水源地保护、长江大保护、黄河大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等,这都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业务提供了机遇和政策空间。
(一)绿色信贷明确支持生物多样性
我国绿色信贷规模目前位居世界第一,截至今年一季度末,我国21家主要银行绿色余额达到12.5万亿元人民币,占各项贷款的9.3%,其中生物多样性是其重要支持的领域,银保监会绿色信贷统计制度中与生物多样性密切相关的项目是“自然保护、生态修复及灾害防控项目”,主要是天然林等自然保护工程,海洋、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荒漠、草原等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生态示范工程,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工程,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水源地保护工程,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等。按照最新公布的绿色信贷报表明细来看,生态多样性类项目占全部绿色信贷的比例大约为4.1%,随着昆明宣言的发布,绿色信贷领域对于生态环境项目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二)绿色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加大
作为绿色金融标准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采纳国际通行的“无重大损害”原则,很多绿色项目加上了限定前提。如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与运营(3.2.2)涉及的几类新能源设施的具体说明和限定条件中,都明确了水力发电设施、核电站、海洋能利用等项目的要求为“对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前提下”、“在保障环境安全前提下”、“对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不造成严重损害的前提下”。
作为最新统一国内标准中的2021版目录,增加了更多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如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4.2.1.6)中,强调了对湿地“原生”生态系统保护和“生物多样性恢复”;相关领域包括:支持自然生态保护及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如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生态修复及植被保护工程;自然生态保护前提下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运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国家公园、国家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所在地保护运营项目;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维护;特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湿地、荒漠、草原等生态功能区建设、维护;沿海生态修复和植被保护工程;生态脆弱地区环境压力释放(如生态移民工程)等类型项目;城镇园林绿化、土地复垦项目。同时,《目录》将对生物多样性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排除在外:在生态农牧渔业中,明确排除采用细网捕鱼、大型远洋漂流网捕鱼等有损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生物多样性捕捞方法的项目。在林业开发项目中,明确排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清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资源开发和贸易(含国际贸易),排除天然林商业采伐项目。
银行未来应该成为支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保护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银行业利用绿色金融工具支持的具体项目在环境污染防治、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能源高效利用、资源高效与循环利用领域产生了明显的环境改善效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已经成为绿色金融环境效益评价的重要维度。但是如何让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态价值反映到项目本身的现金流,从而实现生物多样性项目的财务可持续性,还需要生态价值实现、生态资源价格再定价等机制反映出生物多样性的生态价值,从而推动银行在金融服务模式上的不断创新。
进入新时代,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生物丰富而多样是美丽中国的重要标志,是实现绿水青山的重要前提。我国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为核心的生态理念和以绿色为导向的生态发展观,在具体方法中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在这些理念和方法论中,确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我国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和经费投入,强化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框架下采取保护行动,最终在2050年圆满实现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保护和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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