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2日,欧洲议会以450票赞成、115票反对、55票弃权,最终通过了“碳边界调整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草案的修正案,计划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3-2026年是欧盟碳关税实施的过渡期。2027年起,欧盟将正式全面开征碳关税。进口商需要为其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支付费用,价格挂钩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欧盟碳关税之前主要涉及钢铁、铝业、水泥、化肥及电力行业,这次新增有机化学品、塑料、氢和氨(见表1)。CBAM可能给我国相关出口企业带来成本上升、绿色低碳技术要求变高等压力。企业应做好应对策略,关注方案的发展进程,以研判对自身经营的影响。
一. 碳边界调整机制综述
自2021年7月份欧盟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后,CBAM的推进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尤其是受全球能源供应短缺、俄乌冲突等因素影响,草案内容在欧盟内部也争议不断,去年7-11月的反馈期共收到欧盟内部各个利益相关方194份反馈意见;就在今年6月8日欧洲议会原定计划投票审议当天,CBAM的投票由于ETS法案未获通过而被建议取消,修正稿最终在6月22日通过。虽然步履艰难,但无论是此次快速修改法案并得以通过,同时表决通过的欧盟碳市场2030年减排目标从61%提高至63%,还是紧接着6月28日由德国领衔在G7峰会上发布关于七国集团支持在2022年年底之前成立全球“气候俱乐部”的声明,都表明了欧盟坚定引领全球气候变化的雄心。
(一)CBAM征税实施流程
从通用流程看,一个产品出口到欧盟缴纳碳边境调节税需要经过注册、预购、申报、结算和清算五个环节,其中欧盟内部进口企业承担了碳关税主要的缴纳任务。在注册环节,欧盟进口CABM管制产品的企业首先需要在欧盟CBAM系统中注册获得资质;然后进行CABM预购,欧盟要求进口商每季度至少预购一次,且每次预购的CBAM凭证至少覆盖80%估算排放量,CBAM凭证一年缴纳一次,价格根据ETS实际运行情况一周更新一次;在结算前进口企业向CBAM管理机构上报进口产品的实际碳排放量,或者出口商自行在CBAM系统中注册,提交经第三方机构核查的产品实际排放量;进口商每年五月底之前按照实际排放量缴纳上一年度的CBAM凭证,若无相关数据则采用默认排放量;对于进口企业预购凭证总量超过其实际所需量的部分(即剩余凭证),欧盟将按照原价向进口商回购,但总量不会超过进口商上一年度购买凭证总量的三分之一,而上上一年度剩余的CABM凭证将被直接清零。
(二)碳边界调整机制核算方法
碳边界调整机制本质上是使进口商品根据其含碳量承担和欧盟同类商品相同的碳成本,主要涉及碳排放核算边界、碳排放强度标准及碳税价格标准等方面。
从碳排放核算边界看,欧议会方案隐含碳排放将提高。按照此次欧议会方案规定,进口产品的碳排放主要由两部分计算得到,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直接排放指一个产品的生产者直接控制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量,其中包含了制冷和制热过程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指一个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电力的排放。相较此前版本,此次欧议会方案将产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电力的排放也纳入了核算体系,这将导致计算出的产品隐含碳排放量比之前版本更高。
从产品碳排放强度标准看,欧议会方案也更加严格。欧盟鼓励进口商按照实际排放强度申报,但是如果进口商未进行申报,或者不能充分确定所申报实际排放强度的可靠性,则采用默认排放强度。默认碳强度采取出口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中碳排放水平最高10%作为碳强度平均值。如果该国并无上述数据,则采用欧盟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碳排放水平最高5%的碳强度平均值。
从碳税价格征收标准看,因为出口到欧盟的商品也将获得与欧盟产业同样的免费配额,所以免费碳配额的退出时间及节奏将对碳税征收至关重要。欧议会方案虽推迟了CBAM起征时间,且相较于欧洲议会6月8日拟投票方案免费碳配额退出时间有所放松,但免费配额逐步退出的过渡期也有所缩短。此次欧议会方案中,虽然开始退出时间延后1年,但完全退出时间相较于欧委会方案提前3年,这意味着退出的节奏将加快,对企业而言,实则留下的缓冲时间更加有限。
二. 碳边界调整机制对我国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碳边界调整机制或将削弱企业出口竞争力
根据高盛《中国净零碳排放》估算,基于气候变化因子,根据2019年数据统计估算,净出口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中国二氧化碳总量的13%。根据中国出口欧盟的数据,高盛估算碳关税对中国向欧盟出口的影响相当于每吨二氧化碳100美元碳关税总额最高可达350亿美元。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公布的2021年贸易数据,我国向欧盟出口5182.48亿美元。如果按照欧议会方案新确定的纳入CBAM征收产品范围(不包含中下游复杂产品)计算,受到CBAM影响的欧盟从中国进口额将从欧委会方案的84.05亿美元,增长5.20倍,达到437.76亿美元,占中欧贸易总量的8.44%,碳边境贸易税将对中国出口行业竞争力产生深刻影响。
据相关研究测算,我国各部门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强度普遍是欧盟同行业产品的2倍到4倍左右。结合我国的能源结构,煤炭发电是我国电力结构的重要部分,因此我国的电力碳排放因子要远远高于欧盟的平均水平,生产的产品在碳税上不占任何优势。其中,传统的能源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行业如电力、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的排放强度分别是欧盟水平的3.3倍、2.4倍、4倍。
此外,欧盟也对中欧商品的碳排放强度进行了测算,根据其官方报告,以钢铁为例,2020年我国两种技术路线产品碳排放强度都显著高于欧盟企业,其中电炉炼钢技术的碳排放强度远高于欧盟和美国,高炉炼钢技术的碳排放强度高于欧盟水平但与美国水平大致持平。综合看,中国企业平均碳排放强度显著高于欧盟平均碳排放强度。
加快碳交易内循环,对冲碳关税影响。对自全国环境能源交易所成立以来,国内碳均价为每吨二氧化碳52.78元,中位数为56.97,在41.46-61.38之间波动(见图1),相比于上述高盛估算低得多。通过价格对比,可以看出在国内体系中直接消化碳价格要比碳关税更加经济,更加有利于我国的高质量绿色发展。
图1:碳排放配额价格趋势
(二)碳边界调整机制使相关出口企业利润或将承压
根据欧委会的方案,产品内含碳排放测算可采用实际测量法或缺省值法(依据经验设定的默认值)。除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两种实测法常用手段外,欧盟还鼓励第三方国家经营者将生产设备在欧盟数据库中进行注册备案,有效期为5年,相当于在货物进口前就将相关数据提交欧盟。缺省值法则根据海关税号(CN-Code)对进口产品确定系列缺省值,由每个出口国的平均排放强度确定。欧盟将根据实际数据或现有文献制定计算方法,当出口国的可靠数据不适用于某类商品时,缺省值将由欧盟该类型商品生产中表现最差的5%平均排放强度来确定。因此,实测法更适合低于国家平均碳排放水平的企业,但操作较为复杂;缺省值法计算相对便捷,但对于平均碳排放水平较高的国家与企业而言,缺省值本身对于企业缴纳碳关税起决定性作用。
CABM征税对我国相关企业冲击显著。欧盟是中国主要贸易往来对象,CBAM对行业冲击力度受中欧碳价差额、免费配额比例、缺省值确定、覆盖范围等影响。从行业出口欧盟贸易额看,CBAM一旦实施,CBAM初期纳入的水泥、化肥、钢铁、铝行业、化学品和塑料行业中,钢铁行业、铝行业、化学品行业和塑料行业出口将受到较大冲击。以铝行业为例,由于铝行业的电耗碳排放规模较大,对于利用网电进行电解铝工艺的企业,主要碳排放源于范围2,据相关研究初步测算,铝行业受不同情景的影响程度较大。仅考虑范围1碳排放场景模拟得到的赋税占比为约6%,尚在企业可承受的压力区间;若根据欧议会最新修订意见,进口产品范围1和范围2的排放均需纳入CBAM征缴范围,纳入范围1+2情景下赋税占比骤升至40%左右(仅为给定假设条件下的理论计算,实际的成本增加或由价值链多环节分摊)。这意味着根据欧议会的方案,我国铝企赋税压力将急剧提升,或将增加高出利润总额的额外出口成本,企业利润承压极大,将面临退出欧洲市场风险,涉税企业须进行根本性能源结构转型,以适应CBAM带来的碳成本。
三. 发挥内外循环优势,多措施降低碳边界调整机制征税影响
(一)提升产业链资源有效分配,高碳零碳能源互补
从国家层面看,我国在自身蕴含丰富的风、光、煤炭等领域,不仅要大力发展出口贸易,还要以欧盟碳关税为契机,做产业链、价值链的垂直整合,有效进行资源调配,在碳关税成本明显高于国内碳交易价格的时候,把高碳能源供给配置在我国产业链内循环,把零碳新能源供给输出到参与外循环的出口企业,最大程度减少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在能源分配上,可以通过电网输电的有效配置,充分开发和利用低成本的风光新能源,把绿电输送给碳出口企业。统筹协调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环节,我国“三北”地区风光绿电资源丰富,应申请出口商品清单,在售电环节购买绿电,在输电环节西电外输,在发电环节做好风光资源匹配。
即使使用煤电,出口企业尽量使用加入碳捕捉技术的煤电。通过识别煤电的来源,鼓励更多能源供给侧发电企业开始使用成熟的碳捕捉技术,并把这些煤炭发电输送到出口商品企业中。尽管碳捕捉技术的成本还很高,但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将合理的资金投入在科技领域,使我国相关科技部门受益,并通过合理的电力价格调节转嫁一部分成本给出口商品企业,在我国内循环体系转移对价,在对欧盟出口环节减少潜在碳关税。
优化工艺技术和流程,企业出口商品制造尽量电气化。在我国的出口制造企业中,电气化工艺流程占比较低。比如钢铁企业,占主要工艺流程的还是铁水为主燃料的热炉长流程炼钢,鼓励钢铁企业电气化,转化为以废钢为主原料的电炉短流程炼钢,虽然需要一定技术改造投入,但是可以衡量潜在的碳税成本与技术改造成本,合理开展电气化。
降低含碳原材料使用,进一步加大绿氢的使用。氢在冶金工业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例如氢气作为还原剂可以替代传统钢铁生产中焦炭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并作为主要的化学物品用于高温加热的制造流程。氢不仅可以用于产业链的电力供给侧最前端,也可以用于产业链的中段和末端,覆盖长途运输、重工业等更多核心产业。2021年10月29日,发改委出台《“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多次提出氢能在化工、冶金领域的应用;2021年11月15日,工信部印发《“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提出“提升清洁能源消费比重,鼓励氢能等替代能源在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的应用”;2022年6月1日,发改委等九部门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中,高排放行业也被作为氢能发展的重点。
(二)加快绿色转型,保持对欧贸易竞争力弹性
从企业层面看,CBAM正式实施的过渡期,以及免费配额开始逐步退出的前几年,将给我国企业加快绿色转型留下一定时间窗口期。碳排放敞口较大的出口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筹备应对措施:
一是加快欧盟规则适应,完善碳排放监测核算体系。企业需要尽快构建完善碳排放监测和核算体系,形成独立提供产品碳足迹数据的能力。争取相应的碳关税抵扣,同时为今后碳关税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排放数据争议提供可靠的依据。具体操作中,一方面搭建覆盖碳排放测算标准管理、碳排放数据计算、碳数据统计分析以及履约与交易支持各个环节的碳资产与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厘清自身碳排放;另一方面可关注国际碳排放核算方法进展,推进与国外核算评估方法的互认。
二是加强与欧盟进口厂商沟通协调,打通碳排放互认流程。CBAM提案设置有第三方核查机制,出口企业需与不同进口企业分别沟通协商核查碳数据,确保进口企业所申报的排放量经过被认可的核查机构的核查。在CBAM正式实施前,企业应主动与不同进口商提前协商碳排放数据的核算和核算方式,或筹划通过官方渠道注册,减少沟通成本,提早实现碳排放互认。
三是加大绿色低碳转型力度,降低碳排放强度。CABM实施后,企业运营的环境成本增加不可避免,可利用过渡期构建内部碳定价体系,将环境成本考量纳入企业经营核心与投资决策中。一方面可通过管理能力提升、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工艺优化、智能化提升的融合发展来提升能效,避免因碳排放强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而承受更高成本增量,削弱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对于能效“领跑者”企业可通过优化用能结构降低碳排放,尤其是增加用电结构中绿电比例来降低直接和间接碳排放强度。另外对于厂区面积较大、经营较稳定、具备安装屋顶光伏的企业,可考虑自建屋顶光伏,通过自发自用形式消费绿电,用电成本较网电降低,同时可显著减少出口碳成本。若不具备自建屋顶光伏条件,则可考虑通过绿电、绿证交易方式,直接抵扣企业实际排放,获得相应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