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研究】国际自贸港银行业比较研究

2022-12-30 00:00

银行是自贸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为贸易开展、实业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为社会资金创造利息收入;但银行在国际自贸港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因其离岸属性又和传统金融市场明显区别。本文将针对典型自贸港的银行从制度、市场准入、国际化经营和监管等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得出分析结果,以期对其他自贸港银行业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银行业体制取决于国家的政治、历史条件以及经济发展情况。一般来说,较为完善的银行体制由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加上各种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组成。上述各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受立法的保护与约束,并由金融管理当局(中央银行或由政府单设的管理机构)实施和监督。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工商业务、吸储放贷为主要业务,并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信用创造等职能。商业银行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传递者,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转的枢纽之一,是国家银行业体系的基础。


英国商业银行主要包括清算银行、商人银行、贴现银行、信托储蓄银行和外国银行等部分。其中贴现银行是英国独有的商业银行形式。


美国商业银行体系具有独特的形式,主要包括

①双轨银行制度: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州政府注册的州立银行两种,国民银行必须是联邦储备体系成员,受财政部、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而州立银行不一定参加联储及联邦存保险公司;

②单一银行制度:不允许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商业银行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美国商业银行按经营规模可划分为:跨国银行、全国性银行、超级区域性银行、区域银行和社区银行5大类型。


香港银行业实行三级制:持牌银行、有限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香港没有设立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和商业银行执行。


新加坡商业银行包括本地银行和外国银行。本地银行以发展银行、大华银行、华侨银行、华联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这五大行为主,新加坡商业银行受英国影响较深。新加坡将外国银行依照受限程度分为:领取全面性执照银行、领取限制性执照银行和离岸银行三类。在新加坡商业银行的构成中,外国银行占新加坡商业银行总数的90%左右、资产规模占总资产规模的80%以上。


迪拜商业银行主要分为两大类:本地注册的银行和从阿联酋央行取得执照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截至2020年5月底迪拜共有261家国民银行,4家批发银行和45家外资银行,占全阿联酋商业银行的36.34%。


开曼政府颁布《银行和信托公司法》(2018年修订),并授予开曼群岛金融服务局(CIMA)颁布两类银行牌照,即“A”类和“B”类的权利。“A”类许可证只允许银行在国内和国际市场上经营,而“B”类许可证则主要允许从事国际银行业务并限制国内活动。


市场准入是指市场主体可以进入某一市场并从事某些市场活动的机制。在国际金融中心和银行业相互融合发展的历程中,银行业对国际金融中心最直接的支持就是发挥资金融通主渠道的作用,并在自贸港形成离岸金融中心、贸易金融中心以及对外投融资中心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市场准入是各国商业银行体系的基础内容,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所有权结构、业务准入、高管执业资格等方面内容。


准入资本金比较研究


伦敦对于准入资本金的要求总体上表现较为宽松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①银行最低资本金方面:伦敦银行准入标准要求最低资本金为500万欧元,处于发达国家行列较低的水平。

②缴付银行资本方面:允许银行首期资本缴付中使用借入资金;允许银行首期资本缴付或者随后注资可以使用非现金的资产或者政府债券。


根据美国《国民银行法》的规定,国民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美元。但事实上,美国货币监理署要求国民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为100万美元。美国允许银行在首次缴付资本时适度借入资本,但是,美国银行在缴付资本形式上较为严格,美国禁止银行以非现金资产或者政府债券的形式注资,银行缴付的资本只能是现金。


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的规定,在香港经营持牌银行、有限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业务,其最低资本金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结余)分别为3亿港元、1亿港元和2500万港元。在2002年之前,外资银行申请持牌银行,必须以有限持牌或存款公司在港经营10年以上,2020年之后修改为3年以上与本地申请者相同。


香港银行业对准入资金的要求比较低,这是因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希望通过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让更多的银行进入香港市场。2020年,香港境外银行实际最低资产规模为160亿美元,实际上限制了规模较小的境外银行在香港的参与度。2020年之后,香港政府将境外申请设立持牌银行的总资产标准修改为客户存款和总资产分别为30亿港元和40亿港元,与本地申请者相同。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规定,在新加坡注册开展银行业务的批发银行,实收资本不少于1亿美元。“批发银行牌照”是指经营银行业务的牌照,牌照持有人必须遵守管理局就经营批发银行而发出定位指引。


由于各地区银行准入最低资本金要求与当地金融发展和监管状况有很大关联,所以最低资本金要求未必能准确判断银行业准入的难易程度;比较各地区银行业资本金的缴纳方式和缴纳形式可能更直接地反映监管机构对银行准入的具体标准。

由上表可以清晰的看出:伦敦地区外资银行申请要比纽约地区相对容易。虽然纽约地区最低资本金金额要求更高,但资本金缴付形式必须为现金,这将会增加外资银行的申请门槛。同理,香港地区外资银行申请难度要低于新加坡地区。



所有权结构比较研究


银行的所有权结构是银行运作方式的决定性因素,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决定了银行不同的运作特征。银行所有权结构是银行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基础,是关系银行业长期稳定、健康运行的重大问题。


英国银行业对所有权结构的准入标准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①单个股东持股限制:允许单个股东持有银行股票达到100%;

②关联方持股限制:允许关联方持股达到100%;

③非金融机构持股限制:强调非金融机构持有银行比例没有任何限制;

④非银行金融机构持股限制: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商业银行100%的股份,不加限制。


美国银行业对所有权结构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点:

①单个股东持股限制:允许单个股东持有银行资本的最大比例没有限制;

②关联方持股限制:对关联方持有银行自办的比例没有限制,关联方可以拥有100%的银行资本;

③非金融机构持股限制:非金融机构持有银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最大比例为25%;

④非银行金融机构持股限制:原则上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不加限制,但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商业银行化股份必须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并且在拥有股份前应该得到批准或者授权。


香港允许并鼓励外资银行申请者以分行的形式进入本地市场。境外人员申请在香港设立持牌银行只能以分行形式开办;有限牌照银行可采取分行和附属公司形式;接受存款公司只能本地申请人申请。2002年5月香港政府取消了境外注册机构设置分行的数量限制,外资银行设立金融机构的数量将不会受限制。


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的合格主要股东实体不得收购或联合持有该银行超过2%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份;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银行,任何符合资格的主要股东实体均不得收购或联合持有该银行任何控股公司超过 2%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份。


根据上表所示: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结构准入要求由高到低依次为新加坡、纽约和伦敦,伦敦对外资银行所有权结构无任何准入监管限制。



业务准入比较研究


银行业务准入的限制,其目的是使银行保证充足的资本和足够的流动性,防止恶性竞争和金融风险的传递,维护金融业的稳定。银行业务范围的大小是决定盈利多寡的因素之一,但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大将增加业务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银行业务准入又显得尤为重要。


伦敦方面:①经营范围的限制:英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模式,1986年英格兰银行宣布银行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实现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银行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必须单独注册附属子公司来进行经营,但是对于控股比例未作任何限制;准许银行从事不动产业务,银行可以拥有非金融公司的控股,对控股比例未作任何限制。②银行分级制度:通过银行的注册名称来约束经营范围,未采用分级制度来进行限制。


纽约方面:近年来,美国银行的业务准入限制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从严格的分业经营到默许的混业经营再到合法化的混业经营。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美国分业经营体制。1980 年的《银行持股公司修正案》规定美联储可单独授权部分银行从事证券业务,1982 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消除了金融机构间的附带性限制, 确认金融业务交叉的合法性;1995年的《金融服务竞争法》不仅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全面经营证券业务成为可能, 而且允许商业银行开展贷款承诺、企业并购等业务, 从立法上进一步促进了金融业务走向综合化;1999 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银行持股公司直接从事证券承销和保险承销,允许银行持股公司与任何金融机构联合, 并可从事任何金融业务或金融业务之附带业务,该法案的通过标志着美国分业经营制度的正式废除。


①美国银行从事证券、保险业务限制:准许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但公司证券的承销和交易必须通过银行控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子公司;可经营保险承销和销售业务,国民银行及其附属子公司一般限于保险代理销售业务。

②银行从事不动产交易、非金融机构股权投资限制:美国银行从事不动产业务仅限于对房地产领域的投资;银行可以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持有非金融公司5%的有表决权的股权。


香港方面:香港银行对待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方面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在业务准入方面,香港《银行业条例》对许可银行的业务范围、方式及程序方面的限制均按照银行的组织类型、业务性质实行统一标准。


新加坡方面:新加坡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实行“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模式。新加坡在银行业经营上,一定程度上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还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的买卖等业务。新加坡《银行法》规定,银行对房地产业贷款(包括投资)总额不能超过银行存款总额的30%,但对于银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投资经营房地产业务方面则不做限制。


根据上表可以直接得出结论:在银行业从事证券、保险业务方面,纽约的准入监管制度最为宽松,新加坡准入监管制度最严格。在银行业从事不动产交易、非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方面,纽约的准入监管制度最为严格,伦敦最宽松。而香港对于外资银行业务准入方面实行“国民待遇”, 业务准入监管最为宽松。



高级管理人员执业准入比较研究


人员准入是基于银行业的特殊性,人员准入制度的完善关系到银行机构经营效率与质量。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依法守规开展业务是银行业稳健经营的重要前提,外资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准入同样重要。


英国监管当局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规则如下:

①适当与适合原则:英国1987年《银行法》规定,银行的每位董事、审计员或者经理在其岗位上要符合“适当和适合”的人员要求。

②“四只眼”原则:银行机构的业务经营至少有两个经验丰富、有管理决策能力的人进行管理,有效执行机构业务。

③居住地或者居民身份的原则: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英国居民即可。

④拒绝准入的人员:如果机构董事、控制者或者经理在过去的执业和金融活动中"有涉及欺诈和其他不诚实或暴力的犯罪行为"因不诚实、不胜任或玩忽职守而在银行业以及保险、投资等其他金融服务或公司管理中造成损失或机构倒闭、在业务经营中有进行欺骗或触犯法律等不适当(非法的)业务活动、从事令人怀疑其力所难及和难以胜任的其他任何业务活动"即不能从事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活动。


美国对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做出了一系列的明文限制, 制度较为复杂, 管制也较为严格。具体包括下列4个原则:

①适当与适合原则:美国监管部门对银行管理层人选的资格审查包括被提议的董事、执行官员、主要股东从事银行业的经历、其他业务经历及财产状况。审批部门必须确信管理层是由既有信誉又负责任的人员组成。

②“四只眼”原则:美国在这一点上的规定较严, 其《国民银行法》规定, 美国国民银行的董事应不少于5 人, 这些董事应该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③居住地或居民身份要求:强调美国居民而且强调以州为单位的属地原则, 美国《国民银行法》规定, 美国国民银行的每个董事在其服务期间应为美国居民, 并且在董事当选前1 年以上至少绝大多数董事居住在银行办公地所在的州、领地或者特区, 或者居住在银行办公室所在地方圆100 公里内, 并且在其任职期间必须是该州的居民或者居住在银行办公室所在地方圆100 公里内。

④拒绝准入的人员:美国对于拒绝准入人员并未有明确要求与规定。


香港申请注册银行的机构受到原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有效的监管是香港银行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同时把申请者内控机制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措施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香港银行业监管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它对在香港设立的信用机构委任的董事、行政总裁和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核心(重要)部门负责人实行间接监管。香港金融管理局通过强制信用机构建立严谨的、能够产生“适当人选”的机制来确保监管效果,但不干预提名人选的任免。《银行业条例》对管理层的监管主要包括:

①认可机构的行政总裁(或海外银行的分行经理)以及本港注册机构的董事必须获得金融管理局的批准方可担任职位,金融管理局的批准可以附带条件;

②金融管理局根据多项标准来判断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这些判断标准包括:管理人员是否有足够的知识、能力和经验,经营作风是否稳健,管理是否有效和合理。


新加坡营业的银行其管理层最高两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必须向金管局申报个人履历、提交报告并获得批准方可就任。如属新加坡本地银行可由该机构董事会人选委任,同时也需经金管局批准,方可就职。


总体来看,伦敦和纽约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监管要求较为严格和具体,而香港和新加坡的具体要求则较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各地经济发展规模、金融监管制度和银行业的国际化程度有关。


国际化程度是反映金融中心开放程度、竞争程度和管制水平的重要指标。在经济、贸易、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逐渐放松对资本流动和金融管制的限制,这使得金融机构的跨国经营更加普遍,各大金融中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也越来越多,金融业的竞争也愈加激烈,促进了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下面我们先对各自贸港银行的国际化经营进行简要介绍,然后进行比较研究。


典型自贸港银行业国际化情况介绍


伦敦银行业国际化情况:银行业在英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早期的为殖民地扩张提供资金支持,到后来为贸易提供融资服务,英国的银行业一直保持着国际化发展的特色。


在殖民地时期,英国凭借在海外的扩张,占据了银行业国际化发展的先天优势,率先建立了适合于银行业国际化发展的组织框架,但此时的国际化发展充满了殖民色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格局发生变化,美国取代英国成为世界霸主,并对欧洲实行马歇尔援助计划,此时期英国银行业的扩张实力有所减弱。1986年撒切尔政府进行金融改革,英国银行业的盈利水平逐渐回升。1993年欧盟正式成立,为英国银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区域环境,银行业国际化进程加快,2008年美国金融次贷危机爆发后,欧洲经济遭受重创,英国银行业开始缩减非核心业务分支,回归主业经营,国际化进程受阻,银行业盈利能力保持在较低水平。


英国银行业国际业务蓬勃发展,促进了金融体系自由开放格局的形成,也推动了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银行业每年为英国创造超过5%的GDP产值。伦敦拥有约500家海外银行,伦敦的银行业国际业务约占全球总量的20%。英国受自身宏观经济规模相对较小、国内市场相对狭小等的影响,外国银行进入英国市场主要是伦敦具有相对宽松的金融管制制度、开放的政策环境和悠久的金融传统等优势。伦敦拥有全国70%以上的外国银行,而英国本地银行占比则不超过一成,外资银行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在60%左右。


综合来看,伦敦作为世界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其银行业国际化程度处在世界领先水平,具有其它国际金融中心不可比拟的优势。


纽约银行业国际化情况:纽约是美国的银行业中心,按《银行家》杂志排名,总部设在美国纽约的摩根大通和花旗银行位居世界银行前十。实际上,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银行业经过大规模的并购之后,纽约的大银行数量一直处于美国领先地位;并且,纽约银行业的总资产规模在美国银行业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根据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理事会(FFIEC)的数据显示,纽约州银行业的总资产占全美银行业总资产维持在20%左右。另外在吸引外资银行方面,纽约更是显示了巨大优势,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数据显示,纽约地区外资银行的数量占美国外资银行总数的40%左右,纽约地区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则占全美外资银行总资产的七成以上。


香港银行业国际化情况:香港是亚洲地区最大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银行在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香港金融发展局的报告,2014年香港金融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为16%,其中银行业占比高达61%;此外,金融行业创造10万个就业岗位,其中银行业就业人员占比42%,银行业间接贡献2.52%的GDP。


香港银行业国际化进程迅速,全球最大的100家银行中有超过70家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截至2020年8月,在香港境外注册的认可机构共137家,占香港总认可机构数的70.98%;香港银行业资产规模总额为33385.79亿美元,其中境外银行资产规模占比61.54% 。


开曼银行业国际化研究:开曼群岛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是基于美国在开曼群岛离岸银行业务的发展而来,银行业在开曼群岛整个产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开曼群岛金融监管局资料显示,截至2018年底,开曼群岛共有133家持牌银行机构,其中境外银行占比高达91.73%,其中有108家来自北美、欧洲和南美国际银行的分行或子公司,更有40家世界排名前50的银行在此设立分支机构。2018年末,开曼群岛银行业总资产规模为6740亿美元,资产规模因欧盟、美国监管政策变动导致大幅的缩减。


开曼群岛的境外银行在数量和资产规模方面都处于全球领先的地位,同时,世界著名银行金融机构多于此设立分支结构,故开曼群岛的银行业国际化程度水平较高。



国际自贸港银行业国际化比较


综上所述,银行业的国际化程度与国际金融中心的发达程度具有直接关系,下面我们将从境外银行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两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从外资银行数量占比数据可以看出,开曼群岛、伦敦、香港和纽约的国际化程度排名依次递减;从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占比数据显示,伦敦、香港和纽约、开曼群岛的国际化经营程度依次递增。综合来看,首先开曼群岛银行业国际化经营程度最高,无外汇管制限制、豁免缴税义务、金融业与贸易体系发达、保密性强等原因造就了开曼群岛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和“避税天堂”的地位。其次,伦敦作为世界银行中心紧随其后。伦敦作为最早的国际金融中心拥有悠久的金融传统和人才储备,这是伦敦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最主要优势。最后,香港银行业国际化经营程度要高于纽约。香港银行业的经营是以贸易经济为基础,香港发达的国际贸易促进了银行业的国际化经营。


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机制的中间传导环节,必须通过管制,以确保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正确贯彻。此外,银行经营也受金融垄断、金融外部效应和金融的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影响,银行监管制度就是弥补上述因素中的不利因素的影响,以促进银行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


监管目标比较研究


银行业监管最基本的目标在于保证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证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各国对银行业的监管目标是相似的,但是由于各地区在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和发展需求等方面存在差异,也使得其在银行监管上的具体目标有所差异。


比较上述几个地区银行业监管目标可以发现对于存款人利益的保护和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是各国银行监管体系普遍关注的目标,此外,英国银行监管还强调了针对存款人广告宣传的适合性,美国更加强调银行业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能力,而新加坡则强调银行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监管主体比较研究


英国“双峰监管”体系。根据“1987年银行法”规定,英国的银行监管职责归属于在英格兰银行内设的金融监管委员会,但英国金融业的监管权同时也分散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贸工部等多个机构。这种权利分散的状况导致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困难、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监管效率低下。1997年,英国政府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力进行剥离,成立金融监管服务局,使该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实施监管的唯一法定权威机构。2007年,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英国发生了历史上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北岩银行”挤兑事件成为本次危机的标志性事件。金融危机迫使英国对其银行监管体系进行根本的变革。英国的《金融服务法2012》将金融监管服务局拆分为两个机构即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局。审慎监管局作为英格兰银行的下设机构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进行监管;金融行为局则对所有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新的监管改革提高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英格兰银行开始兼具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双重职能。


美国是“多头监管”的银行监管体系,主要的监管机构有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官以及州政府银行署。美国“多头监管”的银行监管体系具有层层把关、相互制约、避免形成一家监管机构独大格局的优点。美国疆域辽阔的地理环境、分权制的联邦政治制度和独立的税收预算制度是美国银行业选择“多头监管”的主要原因,符合美国实际国情。


香港金融业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香港的银行业监管在政策上受英国自由主义影响较深。在很长时间里,香港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态度是“积极不干预”,但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香港开始进行金融体制改革。1993年香港金融管理局成立,标志着香港金融业监管正式进入完善阶段。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对银行业进行监管。金融管理局的明确分工确保了银行业的监管效率,同时避免了双重监管或者监管不足的问题。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加坡监管当局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国际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趋势,实时的调整了金融监管的目标与重心,使得新加坡朝着更高标准的国际金融中心出发。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主体是新加坡金管局,同时兼有中央银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新加坡金管局的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其中,银行署是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署根据被监管银行国别的不同,兼顾监管工作量划分为若干个组别,同时根据新加坡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实,在银行署内部还专门设置了资本市场部以便银行署与有关部门合作。



监管方式与手段比较研究


各地在监管方式上的差异很大程度是由各地政府对银行业的态度和银行业体系结构特征以及法律特点等众多因素决定的,同时监管方式的不同又决定了各地对银行监管所采取手段的不同。


监管方式方面:金融监管方式是实施金融监管的模式和行为准则。根据监管方式的不同,可将金融监管方式划分为规范化监管和灵活化监管两种类型。


灵活化监管方式不是通过制定监管法律和规则、下达命令和通告,在法律先行、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进行监管,而是监管当局与被监管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实行一种“君子协定”式的监管方式,监管当局主要通过非正式磋商或者“道义劝告”的方式将监管意图传达给被监管金融机构以达到监管目的,一般会采取非现场监督的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灵活化监管主要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的银行业的监管模式。


与灵活化监管模式不同,规范化监管的各个环节都具有比较统一的程序化标准、众多法律条文以及监管机构、注重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监管当局主要通过法律条文向金融机构来表达监管意图,会对金融机构设置一定的监管指标,通常采用常规化的现场检查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规范化监管主要是美国、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的银行业的监管模式。


监管手段方面:由于国情、历史和金融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国实施银行监管的具体手段也具有差异。以英国为代表的英联邦国家的监管当局主要是通过对银行报送的统计资料进行监控和分析来监管银行业;而美国、日本等国家主要依靠现场稽查的方式来对银行进行监管;另外,德国、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则主要依靠外部审计来监管银行业。


随着经济发展,各地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监管手段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出现了各种监管手段并用的情况。例如,美国开始大量参考和使用外部审计资料,加大对银行的稽查力度与频率等;英国则增加了商业银行与监管部门的互动频率,加强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对话等;荷兰规定商业银行报送资料必须经过外部审计审计,外部审计相关报告必须报送荷兰银行。同时,银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也是增强银行业安全性、稳定性的重要手段,受到各地的普遍重视 。


经验总结


根据上述研究发现,银行业是自贸港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自贸港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银行业的发达水平很大程度代表了自贸港金融体系的发展程度。


各地区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和金融发展程度对外资银行的准入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伦敦、香港等地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基本无任何限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国民待遇”的标准;纽约和新加坡等地区对银行业的准入业务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但相较于其他地区限制规定仍相对较少。


各地区对银行业的国际化经营持积极态度,都在努力扩大外资银行的数量与资产规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局放松了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各地区在混业经营的前提下,采取适宜的监管模式和手段来维持自贸港地区金融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总结自贸港银行业发展经验可以看出:


首先,银行业的发达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经济基础决定了银行业的发展程度,银行业的发展创新是以当地经济发展与社会需求为支撑的。伦敦作为国际银行中心,银行业种类齐全、业务种类繁多,这与伦敦的历史与经济发展具有很大关系;香港和新加坡作为外向型经济,其金融系统以银行业为主,银行业在其经济发展过程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银行业的发展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是要依据国情、发展现状等因素制定适合自贸港银行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


其次,银行业监管要与时俱进。

从伦敦、纽约、新加坡、香港和迪拜等自贸港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发展看,银行业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都是不断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行业发展的。同时,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也是不断进行调整完善,这些监管机构的调整都是为应对系统性风险发生,以加强金融监管达到监管为目的的。


最后,人才是银行业创新发展的基石。

从伦敦、纽约、新加坡、香港和迪拜等自贸港银行业的发展历程来看,人才的培育与引进是银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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